执行异议和复议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简单来讲,就是在法院执行某个财产的时候,有其他人站出来说这个财产是自己的,不应该被执行。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比如,法院的执行行为让当事人觉得不合理,当事人先提出异议,对异议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申请复议。 在提出主体方面,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案外人,也就是和执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对执行标的有权利主张的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也就是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而执行复议的提出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提出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是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比如认为执行的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有合法的产权。执行复议则是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例如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财产等情况。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执行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处理程序上,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而执行复议则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进行全面审查。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和复议虽然都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但它们在概念、提出主体、原因、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