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的区别是什么?
去报案后,警方给了我一个回执,但我不太清楚这是立案回执还是受案回执。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是不是给了回执就代表案子能被处理了呢?很想弄明白这两个回执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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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等出具的一种凭证,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收到了报案材料,开始对案件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这表明受案只是一个初步的程序,并不代表案件一定会进入后续的侦查、起诉等环节。它只是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的一种回应,告知报案人案件已经被记录在案。 而立案回执则是在公安机关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立案后出具的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立案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追捕犯罪嫌疑人等。 简单来说,受案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先有受案,经过审查后才可能立案。受案只是表明公安机关知晓了案件情况,而立案则是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关键步骤。所以,拿到受案回执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会被立案处理,而拿到立案回执则说明案件已经正式进入了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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