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有期徒刑和拘役到底有啥不一样。身边有人被判刑了,有的是有期徒刑,有的是拘役。我就想知道这两种刑罚在各方面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判刑时间、服刑地点这些方面,希望懂法律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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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比如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通常会判处有期徒刑。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像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等。 其次是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比如未成年犯管教所等。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拘役所执行,如果当地没有设立拘役所,也可以在看守所执行。 再者是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然后是待遇不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通常没有回家的待遇,也没有劳动报酬。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而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一般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以及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等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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