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集资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来讲就是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钱还给投资者,而是想把钱据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它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秩序,犯罪人通常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可能只是想把这些资金用于自己的经营等活动。 其次,两者的行为方式有差异。集资诈骗罪会采用诈骗手段,比如虚构项目、隐瞒真相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不一定是通过欺骗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可能只是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吸收存款的业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可以从集资款的用途、是否有还款能力、是否携款潜逃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如果集资后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无法返还等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