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弄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不上钱的迹象,我就很担心自己的责任。我想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到底有啥区别,在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我这两种保证分别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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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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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来看,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并且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还是还不上的时候,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其次,在权利行使方面,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几种例外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从保证的设立方式上看,一般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风险承担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其承担责任有前置条件,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能需要立即承担还款义务。 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责任承担顺序、权利行使、设立方式和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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