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何不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在实际的债务担保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以下将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这就好比一个“时间窗口”,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找保证人还钱。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则是债权人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虽然还能去法院起诉,但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权利。 从性质上来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不会因为任何事情而延长、中断或者中止。一旦这个期间过去,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行使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的一种,它可以因为一些法定的事由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比如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要求、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起算点方面,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是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被免除。而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不过保证人的实体债务并没有消灭,保证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