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与强奸的区别是什么?


猥亵和强奸是两种不同的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它们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猥亵指的是做出下流的动作、语言或行为,来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性尊严。比如说,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抚摸、抠摸敏感部位,或者用言语进行调戏等。而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强奸主要强调的是发生了性行为,而猥亵并不一定有性行为。 从犯罪对象上看,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里的“他人”就包括男性和女性。而强奸罪的对象,在传统意义上主要是女性,但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行为方式上,猥亵的行为方式比较多样,除了刚才提到的身体接触外,还包括暴露性器官、强迫他人观看淫秽物品等。而强奸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在量刑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对于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