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欺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了解无效合同与欺诈合同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了,但因为它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所以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不能产生合同原本想要达成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欺诈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定义上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认定其无效;而欺诈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后,合同才自始无效。 在构成要件方面,无效合同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合同就无效;欺诈合同则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等要件。 在法律后果上,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欺诈合同被撤销后,同样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里的赔偿通常是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无效合同和欺诈合同虽然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但它们在认定、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遇到合同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