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起行政纠纷,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定,比如是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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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的确定对于当事人顺利进行行政诉讼至关重要。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最初会由基层法院来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然后是地域管辖,它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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