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讼。我想知道行政诉讼法里关于管辖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根据什么来确定哪个法院能受理我的案子呢,比如是被告所在地,还是案件发生地?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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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规定,就是明确哪一级别和哪个地方的法院有权受理行政案件。 从级别管辖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规定。 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出自《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此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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