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用期工资结算有哪些规定?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目前处于试用期。公司给我发工资时,我感觉数额不太对,但又不太清楚试用期工资该怎么算。我想知道劳动法对于试用期工资结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公司给我发的工资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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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法领域,试用期工资结算有着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试用期工资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概念。“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内部同一岗位所设定的最低薪资水平;“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举个例子,假如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你试用期的工资就不能低于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4000元。同时,如果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你的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数。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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