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具体的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是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还是其他因素来确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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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管辖权的确定是进行行政诉讼的重要前提。管辖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首先说级别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然后是地域管辖,它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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