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什么机关具有管辖权?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满意,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提出。不清楚到底哪个机关才对这类行政复议有管辖权,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免得自己跑错地方耽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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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管辖权是指哪个机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应该向哪个机关去提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同情形下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有所不同。首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你对当地海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那就得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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