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管辖权怎么确定?
我遇到一个行政非诉案件,不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不知道是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管辖权的,是地域、级别,还是其他因素呢?希望了解一下行政非诉管辖权确定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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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很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处理相关案件。下面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为你详细说明。 地域管辖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通俗来讲,如果行政机关要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一般是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要是涉及不动产相关的执行,就由不动产所在地方的基层法院来管。比如,某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申请强制执行对一家企业的行政处罚,通常就向本县的基层法院申请;若处罚涉及某栋房产,那就由该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级别管辖方面,当案件比较重大、复杂时,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管辖。不过,法律并没有对“重大、复杂”作出明确统一的界定,一般会综合案件影响范围、涉案金额等因素判断。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广泛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得到更专业、更权威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外,如果存在管辖权争议,也就是两个或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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