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法院管辖权在哪里?
我之前申请 了行政复议,但是对复议决定不满意,现在打算向法院起诉。可我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还是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呢?有点迷茫,希望能了解清楚管辖权的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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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明确法院的管辖权。这涉及到您应该去哪个地方的哪个级别的法院打官司。
首先,我们要明白相关的法律概念。地域管辖,就是确定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级别管辖,则是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既可以选择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您有一定的选择权。
另外,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其中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如果您的案件属于这类特殊情况,就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简单来说,对于一般的经复议案件,您可以在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但如果案件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特殊行政主体,那就可能要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确定管辖权时,您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行为主体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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