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和对象结婚后,发现一些情况让我对这段婚姻产生了疑问。我想知道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算无效婚姻,什么情况下能撤销婚姻,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又有什么不同,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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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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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它们在概念、形成原因、请求权主体、申请时效、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自始至终都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就如同不存在一样。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婚姻关系撤销,撤销后婚姻关系才被视为自始无效。 形成原因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本人。 申请时效也不一样。对于无效婚姻,只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请求权人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是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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