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有人跟我提到了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各自的定义、特点以及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区分这两种债务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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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按份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是债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在定义、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它们的基本概念。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债务人之间相互牵连,一个债务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按份之债则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之债中,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的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需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债务,彼此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债的类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实际情况中,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在对外关系上,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这就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个连带保证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保证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责任为由拒绝。而按份之债的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内部关系上,连带之债的债务人之间存在追偿权。当一个债务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丁借款,甲偿还了全部借款后,甲可以根据三人之前约定的份额向乙丙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部分。而按份之债的债务人各自承担自己的份额,不存在内部追偿的问题。 总之,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在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都有明显的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债务关系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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