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


购房定金在以下多种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首先要明白,“购房定金”是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那么购房者不想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回。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所以,要是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交纳“定金”,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 要是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导致签约不成,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若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正式合同不能签署,开发商同样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是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人,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开发商就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而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如果未能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了认购书中已确认的主要条款(如价格、面积、户型等)导致无法签约,这种违约情况下,其所交纳的定金将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