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主体地位方面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再者,从报酬支付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并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通常有规律性,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关系中,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灵活多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其报酬数额及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适用法律方面来讲。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多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最后,从保障方面来说。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自行承担风险,接受劳务一方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双方有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主体、主体地位、报酬支付、适用法律和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判断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