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供劳务者受害和提供劳务者致害有什么区别?

我在给别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太清楚提供劳务者受害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比如自己受伤和导致别人受伤,这两者在法律上肯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想了解下具体区别是怎样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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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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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和提供劳务者致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提供劳务者受害是指提供劳务的人在干活过程中自己受到了伤害。比如说,装修工人在给雇主家装修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了,这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况。而提供劳务者致害是指提供劳务的人在干活的时候,给别人造成了损害。例如,搬家工人在搬运家具过程中,不小心把邻居家的门撞坏了,这就属于提供劳务者致害。 在责任主体方面,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责任承担相对复杂。一般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提供劳务者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比如上面提到的装修工人,如果是因为他自己违规操作导致摔下来,那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提供劳务者致害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接受劳务一方。也就是说,前面例子中搬家工人撞坏邻居门,一般是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上,提供劳务者受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大小。如果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比如提供的工具不安全等,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自己有过错,也得担责。提供劳务者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管接受劳务一方有没有过错,一般都要对提供劳务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追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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