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意味着质权的设立需要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合法占有。就像前面汽车修理的例子,乙占有汽车是因为修理这一服务行为,与甲支付修理费的债务有牵连。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比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丁,丁占有珠宝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质押合同。 再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没有必须给予宽限期的规定。 最后,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这使得质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 总之,留置权和质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在成立条件、占有原因、权利实现方式和标的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担保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