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物担保的事情,遇到了留置权和动产质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它们具体的差异是什么,能给我详细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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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丁作为担保。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而动产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且这种占有是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并且质物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类似留置权的宽限期规定。 此外,在担保物的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动产。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动产质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实现方式和担保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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