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是在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这些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而延期审理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适用的法律后果来看,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在中止期间,整个诉讼活动都停止了,比如证据的调查、庭审的进行等都暂停,直到中止原因消除。而延期审理只是将庭审日期推迟,推迟的期间诉讼活动并没有完全停止,可能当事人还在为后续的庭审做准备,比如继续收集证据等。 另外,两者适用的时间也有所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包括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延期审理主要是在庭审阶段,也就是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庭审。 总的来说,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虽然都会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按原计划进行,但它们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以及适用时间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正确区分这两者对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把握诉讼进程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