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住和居住权有什么区别?


长期居住和居住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设立方式、权利范围和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性质上看,长期居住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某人在某个房屋中持续居住了较长的时间。这可能是基于租赁、借住、家庭关系等原因,但并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居住者特定的权利。而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 在设立方式上,长期居住不需要特定的法律程序,可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习惯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而形成。例如,子女长期和父母住在一起,这就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的长期居住。而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权利范围方面,长期居住者的权利范围通常取决于其居住的基础关系。如果是租赁关系,居住者的权利主要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能包括对房屋的使用、合理维护等,但一般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而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且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继续居住该房屋。 期限上,长期居住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是不定期的,也可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而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遗嘱等方式确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综上所述,长期居住和居住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长期居住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其权利的保障程度相对较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