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具体有啥不同。在实际法律判定中,它们的界限是怎样划分的?各自的特点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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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玩忽职守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渎职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其实是渎职罪中的一种具体罪名。 在行为表现方面,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也就是该做的事情不做或者马马虎虎地做。例如,负责监管食品卫生的工作人员,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不进行检查,导致大量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而渎职罪的行为表现更为多样,既包括滥用职权这种积极的不当作为,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包括玩忽职守这种消极不作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就明确涵盖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渎职类犯罪的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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