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医疗方面的纠纷。医院说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可朋友建议我做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我就很迷茫,这俩鉴定到底有啥区别啊?我该选哪个对我更有利呢?实在搞不懂,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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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鉴定的主体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由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医学会有一套相对规范的专家库,会从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来开展工作。而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通常是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这些机构有专业的鉴定人员,他们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鉴定能力。 其次是鉴定的目的和范围不一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着重于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是否造成事故进行评判。而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则更侧重于确定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的范围更广,不局限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一范畴。 再者是鉴定的标准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有专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它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而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则通常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来判断患者的损伤程度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 另外,在法律适用和赔偿方面也有差异。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在处理赔偿等问题时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人身伤害过错鉴定后的赔偿则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之,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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