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农村拆迁安置房能过户吗?

我家在农村,最近涉及到拆迁分了安置房。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安置房能不能办理过户啊?我是想以后可能会有交易的打算,所以想提前弄清楚相关规定,免得后续有麻烦,就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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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农村拆迁安置房能否过户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农村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比较特殊,它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往往是针对具有本村宅基地且享有村民待遇的特定主体。这是因为安置房的建设有的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地来源可能涉及集体土地或者后续转变为划拨国有土地等情况。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依据相关土地法规,明令禁止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其他居民。同时,若安置房土地转变为划拨国有土地,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一些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其中就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农村拆迁安置房在不符合规定时就属于此列。 如果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且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通常是不能过户的,因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受到严格限制,目的是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和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要是安置房土地性质已变为国有出让土地,且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限制等权利受限情况,同时满足当地关于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已达到规定的年限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 相关概念: 有限产权:指购房人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不完整,在使用、处分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房屋。 划拨国有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取得的土地,这类土地上房屋的交易往往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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