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外就医与暂予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家里有亲戚涉及法律问题,听说有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保外就医,什么条件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二者的申请流程和后续监管又有哪些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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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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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都是与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重要概念,不过它们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看定义和本质。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是一种广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变更。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具体情形,它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也就是说,保外就医是基于罪犯身体疾病原因而采取的暂予监外执行措施。 在适用对象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适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而保外就医主要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中,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员。 适用条件方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多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而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更为聚焦在疾病方面,并且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有要求。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申请主体和程序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主体包括罪犯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申请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申请一般也是由罪犯本人或其家属提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然后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监督管理方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会进行监督管理,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保外就医的罪犯除了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外,还需要按照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病情痊愈或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也会被及时收监。 总之,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具体形式,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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