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两种情形,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等方面详细阐述两者的差异。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重要的信息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电脑,实际上乙出售的是B品牌的电脑,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这意味着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了过多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承受了过多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紧急情况下,甲为了救治家人急需用钱,将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子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从构成要件来看,重大误解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且这种错误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而显失公平则更强调一方利用了对方的不利处境,使得合同的结果明显不公平。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导致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方的优势地位和对方的不利处境是导致合同不公平的关键因素。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论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但是,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法院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认识能力、错误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了影响等因素。而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地位、交易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以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失衡。 综上所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虽然都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司法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属于哪种类型,以便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