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老是分不清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不同,这种不同在实际的法律应用和理解中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我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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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范围和制定主体上存在明显区别。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严格的制定程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都是狭义法律的典型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就明确了狭义法律的制定主体。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不仅涵盖了狭义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制定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环境保护条例》等都属于广义法律的范畴。 从实际应用来看,狭义法律由于其制定主体的权威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广义法律都不得与狭义法律相抵触。而广义法律则更加全面地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具体管理和规范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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