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合法防卫有哪些区别呢?


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通常称为正当防卫)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比如,当你在路上遭遇抢劫,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和人身安全,对抢劫者进行反抗,这种反抗行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属于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为了躲避一辆失控的汽车,你不得已撞坏了路边停放的一辆自行车,这可能就构成紧急避险。 在危害的来源方面,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比如洪水、地震、被野兽追赶等。 从行为方式来说,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反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在损害的对象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就像上面例子中撞坏的自行车,自行车车主是无辜的第三者。 在实施行为的条件方面,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 关于损害程度的限制,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在强度对比上可以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比如,在面对持刀行凶的歹徒时,你用棍棒将其打伤,即使打伤程度较重,但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所以要遵循损害最小化原则。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总之,正确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