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工作内容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工作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合作的具体条件,希望对方能按照这些条件和自己达成交易。例如,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苹果,以每斤5元的价格卖给你,你在三天内回复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对方接受了要约的条件,要约人就不能随意反悔,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义务。 接下来,看看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时,就作出了承诺。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乙在三天内回复甲:“我同意以每斤5元的价格购买你的苹果。”这就是一个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看,要约的重点在于提出具体的交易条件,这些条件要明确、具体,让对方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做什么。而承诺的重点在于对要约的条件表示同意,不需要再提出新的条件。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例如,如果乙回复甲:“我同意买你的苹果,但价格要每斤4元。”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乙向甲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此外,要约和承诺在发出后的效力也不同。要约发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撤销要约。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成立,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要约和承诺在工作内容、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区分要约和承诺,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