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我想弄清楚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不同。之前一直以为这俩差不多,可后来听说它们在法律上有区别。我就想知道在定义、量刑还有适用情况等方面,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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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不同的法律时期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关联。 投毒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出台之前的一个罪名。它指的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毒物通常是大家比较熟知的,比如砒霜、氰化物等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有毒物质。 而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施行后,投毒罪被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毒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常见的毒物外,像放射性物质如铯 - 137、传染病病原体如新冠病毒(如果故意投放)等都属于危险物质的范畴。 从量刑上看,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在量刑上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涵盖范围更广,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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