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正常人有什么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和正常人来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正常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选举活动,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就不能参与这些选举活动,也没有机会被选举担任相关职务。 其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而正常人则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这些自由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再次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正常人有机会通过考试、选拔等合法途径进入国家机关担任职务,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具备担任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资格。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正常人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竞争这些单位的领导职务。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则被排除在外,无法担任相关领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