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听说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方式。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哪种更适合我目前的情况呢?我想了解一下它们在申请时间、条件、程序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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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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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设立的财产保全制度,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申请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提出的,此时还未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这个时间段内提出的,也就是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比如甲和乙有经济纠纷,甲在准备起诉乙之前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这时甲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若甲已经起诉乙,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乙可能转移财产,就可以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其次是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对方即将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况。并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再者是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最后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不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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