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与转移登记有什么区别?


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含义、目的、适用场景、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含义上来说,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简单来讲,就是在正式的物权变动之前,先进行一个预先的登记,来保障未来能够顺利获得物权。比如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为了防止开发商把房子再卖给别人,就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而转移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也就是当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把房子卖给别人,完成交易后就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子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名下。 在目的方面,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是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权,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通过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给了权利人一个保障,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转移登记的目的则是明确不动产的新权利人,使物权的变动具有公示效力。当完成转移登记后,新的权利人就正式成为了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 适用场景也有所不同。预告登记通常适用于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之后,在物权尚未正式转移之前。比如期房买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到房屋建成并交付、办理正式产权登记之前,就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已经发生了实际的物权转移情况,如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导致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从法律效力来看,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一步办理相关手续,预告登记就会失去效力。而转移登记完成后,新的权利人就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这些法律条文为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