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不真正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这两个概念,有点弄不明白。想知道这两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是怎么体现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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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作为犯是指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真正作为犯和不真正作为犯是对作为犯的进一步细分。 真正作为犯,也被称为纯正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实施索取或收受财物等积极行为才可能构成受贿罪,单纯的不作为是无法构成该罪的。 不真正作为犯,又称不纯正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简单来讲,法律通常要求以积极行为来构成某罪,但行为人却通过消极的不作为达到了与积极作为相同的危害后果,同样构成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积极的行为去剥夺他人生命,但如果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父母故意不给婴儿喂食,导致婴儿死亡,这种不作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断是否构成不真正作为犯,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并且能履行却不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了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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