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表明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它解决的是在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谁来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 接着,说说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它强调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更侧重于行为方面,即当事人需要积极主动地去收集和提供证据。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性质上看,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是在事实不清时确定败诉方的依据;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义务。从发生的时间来看,证明责任只有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会发挥作用;而举证责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就需要开始承担举证责任。从承担的主体来看,证明责任一般由法律预先规定,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而举证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当一方提供了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另一方。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来说,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可以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对于法官来说,正确把握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能够更加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准确认定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