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它们在适用范围、起诉主体等方面有啥不一样,比如什么情况下适用公益诉讼,什么情况下适用私益诉讼,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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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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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里的公共利益,就是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像环境受到污染影响到很多人的生活,或者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况。而私益诉讼则是为了保护个人或者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比如两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一个人被他人侵权要求赔偿等。 在起诉主体方面,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通常是特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而私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般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单位。 适用范围上,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涵盖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多个领域。私益诉讼则适用于各种涉及私人权益纠纷的案件,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从诉讼目的来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即使诉讼结果可能对起诉主体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只要能维护公共利益,诉讼就有意义。私益诉讼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让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比如获得赔偿、恢复原状等。 在举证责任方面,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公共利益且被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有时会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而私益诉讼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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