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设立的,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适用情形方面,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例如,在一些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众多消费者因购买了同一问题产品而遭受损失,此时就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诉讼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几乎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只要当事人无法亲自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权利范围来看,代表人在诉讼中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代表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外,其他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则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一切行为都要遵循被代理人的意愿。 在参与方式上,代表人是当事人中的一员,其本身就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代理人则是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委托关系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虽然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它们在概念、适用情形、权利范围和参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哪种制度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需求来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