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面临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种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有啥区别。想知道在适用条件、执行地点、限制程度等方面,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体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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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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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简单来说,取保候审相对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况,而监视居住更多是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是执行地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市、县内活动,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而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再者是限制程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见,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程度更高。 最后是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执行地点、限制程度和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选择合适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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