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还能够恢复吗?


在探讨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能否恢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因为某些法定的严重行为,失去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况都能恢复。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以及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行为,由于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和法律精神,所以一旦实施了这些行为,继承权将不可恢复。 而对于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情况,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被继承人在事后的遗嘱中将其再次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是可以恢复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王之前因为虐待年迈的父亲,情节比较严重,从而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但之后小王真心悔改,悉心照顾父亲,父亲也原谅了他,并且在新的遗嘱中依然把小王列为继承人,那么小王丧失的继承权就能够恢复。 总之,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能否恢复需要根据具体导致丧失的原因来判断。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丧失不可恢复,而其他一些行为导致的丧失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是可以恢复的。这体现了法律既严肃公正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既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也给有悔改之心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