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交通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情况。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二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三是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七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而一般程序适用于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以及案情复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 其次是处理流程。简易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交警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程序则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多个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是效力方面。两种程序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认定事故责任以及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一般程序经过更严格的调查和审核,其认定结果相对更加严谨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