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区别,想了解一下它们在定义、适用场景、制作要求等方面到底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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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录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在法律程序中是两类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比如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当场记录检查到的实际情况。而勘验笔录则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详细勘察记录。 在适用场景方面,现场笔录主要适用于行政程序中,特别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用以记录执法现场的情况。比如工商部门检查商家经营情况时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广泛应用,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像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事故现场的勘验记录。 制作主体上,现场笔录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即时记录现场情况。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则更为广泛,可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可能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在必要时还会邀请专业的鉴定人员参与制作。 制作时间上,现场笔录是在行政行为发生的现场即时制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当场性。勘验笔录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为了查明事实而进行勘验时制作,但不一定是当场完成,可能会经过后续的整理和完善。 证据效力方面,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关键作用。勘验笔录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对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说明两者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但由于它们在性质、制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用中,准确区分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对于正确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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