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世界顶级’宣传语违反广告法吗?
我是个小老板,最近在策划一个产品宣传文案,想用‘世界顶级’来突出产品优势。但又担心这样的表述违反广告法,会给我带来麻烦。我不太清楚法律对这类极限用语的规定,想问问使用‘世界顶级’到底违不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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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世界顶级”这样的表述,通常是违反广告法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其中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法条中没有直接列举“世界顶级”,但“世界顶级”与“最高级”等表述本质类似,都属于极限用语。这类极限用语具有很强的夸大性和误导性。比如,商家宣称自己的产品是“世界顶级”,但实际上可能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这一说法,这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就是最好的,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一旦使用了类似“世界顶级”这样的极限用语进行广告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商家在广告宣传时应避免使用这类极限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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