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告法中是不是不能使用“最”字?

我是个小商家,最近在做广告宣传。朋友提醒我说广告法里不能用“最”字,可我不太确定。我想做个宣传文案,里面想用“最实惠”“最优质”这样的词,又怕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广告法真的不能使用“最”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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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广告法里,通常是不能随意使用“最”字的。这里的“最”代表极限用语,像“最棒”“最佳”“最顶级”“最实惠”“最优质”这类词汇都属于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商家通过使用极限用语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因为这些极限用语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 如果商家在广告中违法使用了“最”字等极限用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商家在撰写广告文案时应避免使用“最”字这类极限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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