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一词违反广告法吗?
我是个小商家,最近准备做个广告宣传,想用“至高”这个词,比如“优惠至高可达500元”。但又担心违反广告法,要是被查出来就麻烦了。所以想问问大家,“至高”这个词在广告里使用违不违反广告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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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使用“至高”一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是因为这类绝对化用语通常具有夸大商品或服务效果、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可能性,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至高”这个词,如果它在广告语境中被用作绝对化表述,类似“最高级”的含义,那就可能违反广告法。比如,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声称自己的产品质量“至高无上”,这种表述给人一种该产品质量达到了无法超越的程度,属于绝对化用语,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就是市场上质量最好的,从而违反广告法。 然而,如果“至高”在广告中是基于客观事实,有合理的数据、范围等作为支撑,并且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使用它通常是被允许的。例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明确说明“本次活动优惠至高可达500元”,这里的“至高”是有具体的活动规则和金额上限作为依据的,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优惠的范围和条件,这种情况下使用“至高”一般不违反广告法。 商家在使用“至高”这类词汇时,要确保有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事实作为支撑,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绝对化表述。若不确定是否合规,可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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