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是两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正在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你可以要求他立刻停止这种行为。例如,甲正在使用扩音设备在乙家门口进行长时间的高分贝宣传,严重影响了乙的正常生活,乙就有权要求甲停止使用扩音设备这一侵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等。这为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排除妨碍则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它针对的是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的情况,这种妨碍可能并不是正在进行的直接侵害,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阻碍状态。比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通行,其他居民就可以要求该邻居排除这种妨碍,将杂物搬走。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排除妨碍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从适用场景来看,停止侵害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重点在于制止正在发生的损害;而排除妨碍更侧重于消除已经存在的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过去行为造成的持续影响。 在构成要件方面,停止侵害强调侵权行为的正在进行性,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停止;排除妨碍则强调妨碍的存在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正常行使,不论这种妨碍是如何形成的。 此外,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停止侵害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排除妨碍的目的是恢复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消除阻碍因素。 综上所述,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虽然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在适用场景、构成要件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