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二者也有所不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多是法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二者在程序和法律后果上也有差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对方等。而终止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通常自然终止。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等情况,则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对于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结束方式,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