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都是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的是那些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等活动中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比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则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这些人负责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例如,监狱的狱警就属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范畴。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主体身份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则是指在审判阶段被指控犯罪的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对象是被监管人,这里的被监管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拘留的违法人员等所有被监管机构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比如,在看守所里被临时羁押的违法人员就是虐待被监管人罪可能涉及的对象。 再者,犯罪目的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希望通过这种非法手段让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获取口供,可能是出于报复、耍威风、管理便利等其他目的。比如,监管人员因为被监管人不服从管理,为了惩罚他而进行虐待,这就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特征。 最后,从行为方式上看,刑讯逼供罪主要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肉刑就是直接对身体施加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变相肉刑则是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通过其他方式让嫌疑人、被告人承受痛苦,如长时间不让睡觉、饥饿等。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行为方式则更为多样化,包括殴打、体罚、侮辱等各种折磨被监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准确认定罪名。





